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5條
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相關經營實績或經營理念。

二、投資經營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興建可行性;但租賃經營案得免提。

(二)營運可行性。

(三)財務可行性。

(四)法律可行性。

(五)其他經營機構認定需納入評選之項目。

三、前款投資經營計畫對商港經營管理之整體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