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4條
經營機構擇定採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方式辦理者,應辦理公告招商作業, 其公告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資格、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項目及基準、比 序方式、簽約期限及應備文件。

經營機構就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之投資經營申請案,應辦理資格及申請文 件審核作業,並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經營機構得組成評選小組辦理綜合評選或單項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