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民營事業機構與經營機構已簽訂之商港設施投資經營契 約,於契約屆滿前,依原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