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16條
投資經營契約存續期間,經營機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與公民營事業機 構協商處理契約之履約事項、未盡事宜及爭議事項。

經營機構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商不成,得採仲裁、訴訟等措施處理爭議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