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16-1條
經營管理國內商港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於商港設施得由 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經營者,其甄選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程序、 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