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 104 年 01 月 05 日)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其所有權歸屬經營機構者,公民營 事業機構得就該商港設施與經營機構約定免租使用年限。

前項免租使用年限,以經營機構同意之投資經營計畫書所訂公民營事業機 構年現金流入現值累計金額達投資額之年度數計之,不足一年者依比例按 月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