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7條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妥營運設施 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 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港 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 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之保險期間最短為一年,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完成續保作業,並將保 險契約影本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第二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於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承 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契約,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航港 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並註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