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6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 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 附)。

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並載明裝卸搬運工人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五、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 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