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3條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下列最低基準:

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萬 元。

二、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國際商港為四十八人;國內商港為十二人。

三、作業機具:國際商港貨櫃作業為橋式起重機二臺,門型吊運機或跨載 機二臺,堆高機一臺,經度量衡機關檢定合格之五十噸以上地磅一臺 ;散雜貨作業為堆高機四臺。國內商港為堆高機二臺。

國際商港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及國內航線專用碼頭,申請經營船舶貨 物裝卸承攬業之實收資本額及裝卸搬運工人人數,準用前項國內商港基準 ,惟作業機具得依實際作業需要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