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 106 年 06 月 23 日)
第11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裝卸業績表、裝卸機具清冊,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