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3條
港務公司應依原機構改制前之職稱及轉調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 照表,經港務公司董事會通過後,並報交通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