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88 年 12 月 28 日)
第10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本局發現其船長進出本港港口時未依規 定開啟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或未依規定手聽時,得基於港口船舶航行 安全之原因,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