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96 年 06 月 26 日)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基於安全之原因,廢止其核准:

(一)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經發現其船長經驗或技術有不克 勝任者。

(二)不遵從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規定及指泊者。

(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者。

(四)進出和平港港口時未依規定開啟特高頻無線電話(VHF ),保持通 訊暢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