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96 年 06 月 26 日)
第5條
船舶於前條申請所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期間內,如因故而不具備第三條所 定之條件時,其不適用強制引水之核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