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101 年 04 月 10 日)
第4條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

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資遣: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

(一)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港務公司同意離職者。

(二)聘用人員與原機構聘用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港務公司 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