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101 年 04 月 10 日)
第3條
現職人員範圍如下:

一、公務人員:指依原機構現有編制內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 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派用人員:指原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工程處裁撤後佔缺留用之人員。

三、聘用人員:指原機構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四、其他人員:指原機構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或公務人員 任用法所定之官、職等之委派人員、約僱人員、無資位船員、無資位 操作士、無資位事務士、各類雜工、工友、差工、佔缺契約工、契約 人員及不定期契約工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