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101 年 04 月 10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 稱原機構),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 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 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