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總則 ( 106 年 03 月 2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簡易加工:指對儲存貨物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檢驗、測試。

(二)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

(三)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切割。

(五)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組合。

(六)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二、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三、國際金屬期貨交易所:指在國外為合法登記,且經國外法令許可以經 營國際金屬期貨交易為目的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