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租稅措施 ( 106 年 03 月 21 日)
第8條
申請人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之業務, 變更受委託之自由港區事業,或因合約屆滿再行續約者,應依第五條重行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