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租稅措施 ( 106 年 03 月 21 日)
第7條
自由港區事業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一個月 內,將自行或受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之各年度營運 績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應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一 個月內,將該自由港區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各年度營運績 效資料提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將前一年度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申報所得稅減免之成效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其成效評估 報告內容,應包括前條第一項所得稅減免金額及前二項實施效益相關資料 。成效評估報告之申報所得稅減免金額與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金額不符者,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修正成效評估報告後,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