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22 日)
第5條
以非經常性業務、參訪或特殊狀況須臨時入出自由港區者,應檢附下列文 件向管理機關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

一、申請人員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事由 。

二、申請車輛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應由公務機關、營運機構、事業 或駕駛人檢附行車執照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