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99 年 03 月 17 日)
第1條
本辦法係依據引水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中華民國船舶。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無拖帶他船(物)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

第3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填 具申請表,連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強制 引水規定:

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

二、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八千。

三、無承載油品、化學品或危險品。

四、未載運旅客。

第4條
在不適用強制引水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船舶擔任船長職務者,應具三 年以上船長資歷且二年內進出臺中港六航次以上。

第5條
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進出臺中港及移泊,拖船支援仍依臺中港拖船支援 商船作業規定辦理。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其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回任同一艘船舶 之船長時,原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得繼續適用之。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航政 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應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者。

二、申報文件不實。

三、危害港區安全或不遵守港勤作業相關規定。

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8條
麥寮工業專用港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之申請,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