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99 年 03 月 17 日)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航政 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

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應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者。

二、申報文件不實。

三、危害港區安全或不遵守港勤作業相關規定。

四、不遵守船席指泊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