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99 年 03 月 17 日)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其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回任同一艘船舶 之船長時,原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得繼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