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22 日)
第9條
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管制區域及其毗鄰地區管制範圍,經劃設為自由港 區者,原在區內經營之事業,得檢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申請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

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受理營運許可申請後,應會同海關勘查前條第二項所 列電腦連線設備實施營運、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等事項,並請自由港區營 運機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