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22 日)
第5條
申請加入自由港區籌設自由港區事業,管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或補正完備 後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所在地海關。

申請籌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管理機關應通知申請 人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