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22 日)
第3條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貨物控管、貨物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說明書。

四、新投資創設者,其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

五、設施或土地租賃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投資人證件:

(一)本國人:自然人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法人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僑民:僑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自然人附國籍證明書或當地國所核發之護照影本;法人附 法人資格證明。但外國公司在國內設立分公司者,得以該公司之認 許證明文件為之。

七、經營業務須經特許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授權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代理人授權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業目標及預計從事業務說明。

二、投資效益分析。

三、自用機器、設備清冊。

四、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五、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六款第三目外國人投資人所提出之證件,於國外作成者,須經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驗證;於國內作 成者,須經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之外國 駐華機構之驗證。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份數,由管理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