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22 日)
第19條
自由港區事業經結束營業、撤銷、廢止營運許可,其免稅貨物、機器、設 備之處理,未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者,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自 由港區營運機構辦理盤點結算及監管業務,並移送徵收機關辦理。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後,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或撤銷 其籌設許可,其自用機器、設備之處理,未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補繳 稅費或復運出口者,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