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22 日)
第10條
自由港區事業經營港區貨棧,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 法等相關規定,於取得管理機關營運許可後,憑管理機關營運許可文件, 向海關辦理公告監管編號及卸存地點代碼。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後,其經營港區貨棧者於籌設期間如 需進儲自用機器、設備,應憑籌設許可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臨時監管編號 並辦理通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