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100 年 02 月 09 日)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船舶之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任職同一艘船 舶之船長時,原核准免用引水人之船舶得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