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100 年 02 月 09 日)
第6條
動力船舶拖曳運輸駁船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及跨區 三種,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 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