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100 年 02 月 09 日)
第5條
動力船舶拖曳新建造船舶港內移泊作業限於第六至第八船渠區域。

前項區域經引水人引領移泊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前條 第一項規定文件及動力船舶租傭證明,申請區域間不適用強制引水。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動力船舶拖曳新建造船舶移泊,應於作業前 檢送經核備之被拖曳船舶穩度表或船級協會核發之適拖證明、船隻保險單 ,並通報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後,始得進行作業。

動力船舶拖曳新建造船舶於同一造船廠廠區水域內移泊,作業前應檢送經 核備之被拖曳船舶穩度表或船級協會核發之適拖證明、船隻保險單,並通 報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後,得不適用強制引水。

新建造遊艇取得船舶國籍證書前,其港內移泊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比照本國籍遊艇不適用強制引水。但於作業前應檢送第三項規定文 件經核備並通報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後,始得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