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100 年 02 月 09 日)
第4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動力船舶之船長,任職後於最近一年內經引水人領航進、 出本港第一港口或第二港口各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 表一式三份(如附表),並檢送船舶國籍證書及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各一份,依港口別申請進出第一港口或第二港口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規定。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船舶之船長變更時,應重新依前項規定申請核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