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1 年 03 月 01 日)
第15條
商港服務費得提撥總額千分之五,交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運用於提升港口 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之相關事項。

商港服務費之收入扣除前項經費後,應全部用於有收取商港服務費商港之 建設,其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 、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

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及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 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管制與設備建置等支出。

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制設 施、商港交通管理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

四、商港服務費之行政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