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1 年 03 月 01 日)
第13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 式繳納:
一、航港局臨櫃現金繳納。
二、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三、電子網路收費。
四、其他繳納方式。
前項收取作業得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