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1 年 03 月 01 日)
第12條
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應由繳納義務人於貨物進出口時,向航港局辦 理申報。

航港局為收取前項貨物商港服務費,得經由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 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製作國際 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並於核定後填發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 納單。

前項所需計費資料,繳納義務人或其業務代理機構,亦得經由其他網路連 線提供。

繳納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供申報資料者,應檢附進出口報單填具國際 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向航港局辦理,並由航港局於核定後填發國 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

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之申報,應由繳納義務人或其業務代理機構於船 舶裝卸貨物時,填具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向航港局辦理,並 由航港局於核定後填發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