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1 年 03 月 01 日)
第10條
下列貨物及容器,免收貨物商港服務費:

一、總統、副總統使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之公用或 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

四、政府駐外機構人員所攜帶之自用物品。

五、軍事機關保管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 專供軍用之物品。

六、政府機關或公益、慈善團體贈與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七、辦理退貨復運進口之外銷品。

八、轉口貨物。

九、純供容器使用且非以買賣或租賃為目的之空貨櫃。

十、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之貨物、自用機器及設備 。

十一、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輸往課稅區、復運回自 由港區之貨物、機器及設備;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應補繳商港 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