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入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十二小時前,由船
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載明航線、預定到
達時間、吃水、船長、貨運種類、數量、船員與旅客人數、到達次一港及
目的港等相關資料,國際商港應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
安排船席;國內商港應送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
)查核後安排船席。但遇有緊急情況時,得隨時申請緊急入出港。
國際航線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除檢附前項所定文件外,應另檢附投保船
舶所有人責任保險之文件及壓艙水申報單(如附件)。
為避免進口貨櫃超重運出港區,經營貨櫃運送者,應於到達卸貨港五小時
前,完成進口貨櫃艙位配置圖之申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入港預報,得由船長先以傳真或電報為之。
船舶文書資料,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合於規定者,除載客船舶外,船
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船舶入港前,預先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資
料未完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船舶出港後五日內補正後,並送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逾期者,該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十日內,
不得預先申辦船舶出港預報單簽證。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下列各款船舶進出港,得另訂簽證作業要點,不受第
一項及前項有關預報規定之限制:
一、須在一特定時期內多次入出同一港口之公務船、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工
作船及交通船等船舶。
二、未使用商港船席且未涉及入出境之遊艇。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之電腦設備與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機
關或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者,船舶入、出港預報及相關資料得以電子資料
傳送。
前項電子資料經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電腦記錄後,視為
資料已送達航港局、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電子資料經電腦記錄
之翌日起五年內,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得查閱其所傳輸之電子資料,並
得申請電子資料之傳輸時間及內容證明文件。
船舶申請入港或出港,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向各
有關機關辦理入出港手續,其預報入出港與實際入出港時間差距以四十八
小時為限,逾時應重行申請。
船舶到達國際商港前,應與港口信號台聯絡,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
席及通知後,始得入港。
船舶到達國內商港前,應與港口信號台聯絡,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船
席及通知後,始得入港。
船舶入港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據實填具入港報告
單,載明船舶入港目的及船況,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但航港局或
指定機關可自電腦設備即時查詢船舶入港動態者,不在此限。
國際商港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應即出港,不得停留船席或
滯留港內。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及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定船席後,始得入港,並補辦相關手續。
國內商港船舶出港經各有關機關查驗完畢後,應即出港,不得停留船席或
滯留港內。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或指定
機關核准及指定船席後,始得入港,並補辦相關手續。
船舶在港內應緩輪航行,不得與他船並列航行或超越他船,或妨礙他船航
行。遇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
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