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油料供應 ( 71 年 12 月 06 日)
第5條
公私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因搶救商港災禍所需油料,憑該港港務局通知供 應,軍用船舶用油價款由所在地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負責 償付,公私船舶由港務局先行墊付,再依有關規定收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