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油料供應 ( 71 年 12 月 06 日)
第4條
各港港勤車船機具所需油料,由港務局於每月十日前填具次三個月需要油 料申請書送交中油公司核轉物資動員主管機關核定,由中油公司供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