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油料供應 ( 71 年 12 月 06 日)
第10條
在緊急狀況或在港存油不足時,同類任務船艦油料供應之順序如左:

一、前方作戰艦艇回港加油者 (包括運補艦艇) 。

二、軍用商船及支援前方運輸之港勤船舶車機。

三、其他艦艇 (指後勤及港務艦艇) 。

四、公私船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同任務同類船艦油料供應順序如左。但必要時得由 該港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召集港口軍事運輸單位、港務局、 中油公司在港儲油單位會商變更之。

一、大艦先於小艦。

二、作戰艦先於後勤艦。

三、登陸艦先於運輸艦。

四、運輸艦先於港勤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