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6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 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

三、設置地點及該地區交通狀況。

四、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文件。

六、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船舶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影本。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港口貨櫃集散站業務者,除前項各款文件外, 並應檢附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簽訂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合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