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17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分公司及領有主管機關核發 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兼營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 繳納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前項許可證換證費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