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13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 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七)連同換證 費,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許可證。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 三十日內,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附件六、七) ,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有限公司之董事、 股東;分公司設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亦同。

下列事項之變更,應填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五)與變更對照表(附件 六、七),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土地面積之增減。

二、機具設備之增減。

三、倉庫之增建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