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10條
貨櫃集散站設置地點及運輸出入通道,不得妨礙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

前項規定由航政機關於審查業者申請籌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時,會同交通 、環保、地政、水土保持、水利、消防及警察等機關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