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規劃建設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9條
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 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設 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