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規劃建設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8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 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 其場地免納地價稅。

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

商港區域內應劃設海岸巡防機關所需專用公務碼頭;其租金基準,由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