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罰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72條
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經 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 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有商港設施,指其產權屬國有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