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罰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7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 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