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罰則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69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棄置廢棄物規定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 處罰。